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4年04月29日 9:11 4159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一章 海洋权益维护
  实施常态化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海洋维权行动,深化相关对策研究,强化管辖海域的实际控制,加强海上航行安全保障,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一节 加强海上维权巡航执法
  强化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定期维权巡航执法,进一步提高海上维权执法与管控能力,购置、建造用于维权巡航执法的船舶、飞机,建设保障基地,提升监视监控和通信联络能力。
  第二节 开展多形式海洋维权行动
  在传统渔场开展常态化护渔维权行动,保护我国渔船在东海、南海传统渔区的生产活动。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科学规划西沙、南沙旅游线路。在管辖海域和岛礁建立海洋保护区,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在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发、科学调查等活动。加强我国海洋权益主张的对内对外宣示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节 维护国际海上航行安全
  深化与海洋大国在海运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合作,加强海上战略安全、通道安全的磋商与对话协调机制,拓展在打击海盗、反恐、反走私、缉毒、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共同维护重要海上运输通道安全。加强与重要通道沿岸国在海洋观测、航道测量、环境保护和灾害预报、航海保障能力建设等领域的互惠合作。积极参与维护马六甲海峡安全的地区事务和海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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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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