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2013年12月31日 9:21 1352次浏览 来源: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分类: 相关新闻
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大建设并列的高度,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而且,三中全会也给出了一系列相应的对策措施。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三中全会首次在党的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而且,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篇章中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列为第一条对策措施,便可以看出其重要性。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对于大家而言是个新名词,但是产权概念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今天已经被民众耳熟能详了。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占有权(所有人对于所有物的实际上的占领、控制的权能)、使用权(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权能)、收益权(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利息和利润)及处分权(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能)。
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能发挥这种决定性作用,基于一个重要的基本条件——资源稀缺性。稀缺的资源要同时具有两个性质——竞争性与排他性,才可以通过市场来有效地生产和分配。竞争性是某些资源的内在属性,即一个人对资源的消费和使用会减少其他人可以使用的资源数量。排他性是指资源只允许其所有者使用,同时阻止其他人使用。
对于两者的区别,举个例子就能清楚地说明,竞争性是指某人骑着一辆自行车时,别人就没法骑这辆自行车;排他性是指某人拥有一辆自行车,可以上锁而不让别人骑。排他性需要政府或社会组织为所有者签订社会协议保障其对资源的使用。这种社会协议便是产权。产权就相当于上面那个例子中的“自行车锁”。因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就是指为保障所有者对自然资源资产的排他性而设置的社会协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涉及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如股权债权、城市房屋产权、知识产权等,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但是,在自然资源资产领域的产权上还普遍存在缺失。这导致了众多问题:第一,自然资源的定价不合理,价格普遍偏低,导致对许多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第二,民众没有从自然资源的开发中享受到应有的收益。第三,自然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严重。
具体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做法中央层面还在研究,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就把这一领域的改革列入了需要重点研究的领域。
笔者建议,可以按照“可持续规模—公平分配—有效配置”的模式来推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晰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
首先,由于大部分自然资源本身不具有稀缺性,因此确定其产权必须依靠政府事先确定。自然资源的利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自然资源可以分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两大类。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本身就有使用的限度;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等虽然在长期中是可再生的,但是由于污染严重,清洁的空气、水已经变成了“不可再生的”,这就是说污染是有限度的。这种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的使用规模就是三中全会中所说的“生态保护红线”,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称为“阈值”,就是资源使用一旦超过一定的量,就会导致无法恢复的状况。因此,一旦政府根据自然规律确定了一个可持续的规模,自然资源便具有了稀缺性,可以赋予产权。
其次,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表明我国自然资源的占有权是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具体的使用权必须分配给具体的主体来使用,收益权应当分配给全民共享,因此,公平分配使用权与收益权成为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最后,要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处分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这种管理体制便是自然资源资产的处分权。我们也要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中的作用,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有效配置自然资源。
责任编辑: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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