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09日 9:57 8557次浏览 来源: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但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监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并以市州为单位设立监审组。监审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监审专家、市州局主管人员和省地质研究所联络员组成。
第五条 监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审范围内项目的年度监审工作计划,报送省地质研究所、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根据省地质研究所的要求,组织监审专家对监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审;
(三)汇总监审范围内项目的监审情况,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报送省地质研究所、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四)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向省地质研究所提出研讨建议;
(五)对项目监审时同意调整勘查工程施工安排的事项,及时报省地质研究所、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协调与项目监审工作相关的事项;
(七)负责监审专家的年度考核;
(八)完成省地质研究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审专家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技术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监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
(二)根据勘查工作情况,调整勘查工程施工安排,提出设计变更意见;
(三)制止、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设计、技术规程的做法;
(四)对不执行监审意见的行为,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研究所和市州国土资源局报告;
(五)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中期检查、年度评估、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
(六)领取监审工作劳务费,报销监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七)退休专家享受省地质研究所提供的监审专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参加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的其他相关技术活动。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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