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30日 10:10 12162次浏览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探矿权的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出让探矿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报名,领取招标文件;
(三) 投标人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有关招标资料并交付保证金;
(四) 投标人编制标书投标;
(五)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下同);
(六) 组织开标、评标;
(七) 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投标截止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测算的探矿权价款、投标人的资质、勘查单位资质及信誉、项目勘查人员情况、勘查工作技术路线、技术方法、主要工作量及勘查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推荐中标人,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和推荐的中标人有关情况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也可根据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章 探矿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 拍卖出让探矿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拍卖公告。
(二) 竞买人报名,购买资料。
(三) 竞买人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交付保证金。
(四) 在公开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1)竞买人显示应牌价,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主持人宣读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拍卖的探矿权的有关地质矿产情况等;
(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价后叫价递增的额度;
(4)竞买人按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加价的,主持人落槌;
(6)主持人宣布买受人。
(7)现场拍卖公正。
第二十四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与买受人应当于拍卖成交之日签订探矿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拍卖时,应当对拍卖现场全过程进行记录,同时拍卖人、记录人应当在拍卖记录上签名。拍卖成功的,还应有买受人签名。其拍卖记录应当同拍卖的其它资料一起进行归档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拍卖未达拍卖底价的,拍卖未成功,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视情况可重新组织拍卖或以其它方式进行探矿权出让。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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