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紫金诉讼陷困局”
2012年06月25日 15:25 22114次浏览 来源: 《民主与法制》 分类: 贵金属 作者: 李蒙
财损质证时的唇枪舌剑
虽然平均每个个案只审理了6分钟,但原被告在财产损失举证质证过程中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被告指出了2400多份起诉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是家庭共有财产只由一人起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而同一处房屋,也存在着财产共有人重复起诉的现象。有的诉讼主张,在被告看来违背了生活常识,如一个老年妇女要求赔偿10部手机;75平方米的猪圈,要求赔偿300多头猪。有的要求赔偿20套碗筷碟的餐具,并且注明每套餐具能开20桌酒席。
而原告指出,有些在被告看来违反生活常识的赔偿主张,其实是实实在在发生了的损失。如被告认为一间房屋不可能有十多扇门窗,原因可能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多生活在北方,对南方的建筑格局不太在行,作为用于经营做小买卖的门面房,有十多扇门窗在南方是不足为奇的。
再如,被告认为,有的房屋没有受损,却主张屋内的财物损失,“难道灾民遭遇了选择性洪水”?而原告律师则指出,有的房屋被冲断了好几根房柱,但房屋并没有倒,在如此巨大的冲击力下,房屋内的物品当然会被大水冲跑了,不能认为房子没倒,房屋内的物品就一定没有损失。
被告认为,本系列案中的广义岭村、胶树坪村、九曲坑村、仙学村、楼蕴村等村,地处半山腰或山背后,并不在钱排河流域内,居住在这些村的村民,居然也起诉主张了大量的房屋和财物损失,他们不理解:洪水如何能冲到半山腰,甚至绕到山背后,将原告的房屋冲毁?有的村民居住在尾矿库上游的龙湾村,竟然起诉主张了20亩的水稻和450棵的三华李的损失。这些证据,也同样经过了村委会的核查及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程序。
原告对此的解释是,有些原告虽然并不住在钱排河流域,但在受灾地区还承包着水稻田,种植着三华李果树,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财产损失一定发生在原告的居住地,而不在受灾区域内。
被告认为,有的原告2011年购买的财物,也被核查登记并进行了价格鉴定,说明村委会、镇政府在审查受损情况时存在着审核不细、把关不严的问题。从原告证据形成的方式看,是村民自报、村委会盖章、镇政府盖章、价格评估这样一套程序。而这样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还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原告水灾前确实有此财物,水灾中确实被冲毁了。
而在原告看来,一切都被大水冲跑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已经有足够的证明力。被告却认为,原告还需要提交大水冲不跑的证据,如房屋的四至位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情况、相关机动车的登记证书、果树和农作物的种植位置,等等。
2011年12月、2012年3月,通过庭外和解,紫金集团对溃坝事件中达垌、双合两个村的22位死者的家属进行了补偿,分别赔偿318.3万多元及474.5万多元。死者家属在诉讼时提出的要求,基本都得到了满足。“这些案件的调解,是在不讲法律、不讲事实的前提下的调解,因为考虑到人命关天、死者为大、遇难者家属承受着巨大的悲痛。同时,减轻地方政府维稳压力也是紫金集团所愿。”紫金集团代理律师赵国华说,“但这不应给人造成错觉,以为紫金集团赔偿起来很大方,不讲原则。紫金集团是有原则的,要求通过庭审查明真相、分清责任。对善良朴实的村民,紫金集团会表达善意,但对于2502宗民事赔偿案件中一些顺便搭车、浑水摸鱼的诉讼主张,紫金集团不可能全部满足。”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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