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紫金诉讼陷困局”

2012年06月25日 15:25 2211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贵金属   作者:

  庭审出现的逻辑悖论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否认宝源、东坑两公司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事实,才能为信宜紫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嫌疑设置前提。但紫金集团认为,三家公司同时注册存在仅限于证照办理的特殊时期,而且是经工商部门认可的,是很正常的。赵国华律师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要把两个小碗的粥倒进一个大碗里,在倒粥的过程中,小碗必须存在。如果先把小碗砸了,粥不就洒了吗,还怎么倒进大碗?”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信宜紫金没有独立的财务账册,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有独立的财务账册,因此认为宝源、东坑公司人格独立,否认信宜紫金是由它们合并而来。
  紫金方面对此的解释是,信宜紫金的具体经营业务为银岩锡矿、东坑金矿的矿产品生产与出售,而银岩锡矿与东坑金矿的各种证照还在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名下,故两个矿山的生产经营全部体现在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两个经营实体内,各种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也均是由这两个经营实体使用,信宜紫金除了有银行日记账外,没有新建其他财务账册,各项对外经营等业务均记载在原来的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的财务账册上,信宜紫金的银行账户内平时并不存现金,有了资金也都分配到两个经营实体的账户内,由他们具体使用。所以说,宝源公司与东坑公司的财务账册就是信宜紫金的财务账册,并不能因此否认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事实。
  紫金集团在信宜紫金成立前曾向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借款,信宜紫金成立后,信宜紫金仍以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的名义继续向紫金集团借款,用于银岩锡矿和东坑金矿的项目建设。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资金往来,各方均有清晰的账务记载和银行往来凭证。2008年8月14日,紫金集团将1亿元增资款汇入信宜紫金银行账户,8月15日,信宜紫金将这1亿元增资款分配给宝源公司8千万元和东坑公司两千万元。8月18日,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用上述款项分别偿还了各自名下之前对紫金集团的部分借款。
  原告据此认为,信宜紫金向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先“虚假出资”,后“抽逃出资”。而紫金方面对此的解释是,紫金集团向宝源、东坑这两个经营实体投资1个亿,然后由这两个经营实体以此偿还之前向紫金集团借的1亿债务,使得信宜紫金增加了1亿投资,减少了1亿债务,从而优化了信宜紫金的资产结构,对信宜紫金有百利而无一害,哪里谈得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呢?
  原告在庭审时陷入一种逻辑上的悖论,即在论述宝源公司、东坑公司与信宜紫金的关系时,要极力证明这三家公司间没有发生合并,都有独立人格,从而才能指控信宜紫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在论述信宜紫金与紫金集团的关系时,又要竭力否认信宜紫金的独立人格,认为信宜紫金与紫金集团人员混同、财产混同、意志混同、经营混同,从而才能让紫金集团承担信宜紫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逻辑悖论,在庭审时的体现很多,最典型的就是对信宜紫金的银行日记账的认定上。从刑事侦查中取得的民事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书》附件及鉴定内容,均根据该银行日记账对信宜紫金的资金往来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甚至广东省“9·21”事故财务检查小组也是据此界定信宜紫金的财产范围的。但在庭审时,对这一银行日记账的真实性,原告及鉴定人在指控信宜紫金抽逃出资时是对其予以认可并当作证据使用的;而在指控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时,又不予认可——在同一案件中出现这样的矛盾,实在极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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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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