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紫金诉讼陷困局”
2012年06月25日 15:25 22115次浏览 来源: 《民主与法制》 分类: 贵金属 作者: 李蒙
之三:《公司法》之困惑
民事案休庭后的刑事立案
相对于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的责任问题,信宜紫金系列赔偿案中另一个原告必须坚持的法律主张,就是一定要追究紫金集团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的被告开始是7家,后来在被告律师的申请下,又追加了几家,主要是高旗岭尾矿库的施工、设计、监理、验收等单位,也包括后来追加的石花地水电站等,但这些被告中,真正能够支付得起4.01亿元赔偿的,只有紫金集团一家。“9·21”溃坝事件发生后,信宜紫金已被责令停产,在不复产的情况下根本无能力赔偿,而其他被告都是小型企业,就算砸锅卖铁,也凑不齐4.01亿元。
紫金集团认为,尾矿库溃坝案是由于信宜紫金的矿山尾矿库发生溃坝引起的特殊侵权,应该由业主信宜紫金公司与该尾矿库的施工设计单位等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而信宜紫金是有限责任公司,紫金集团是其股东,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紫金集团与本案无关。
原告在2011年7月11日首次开庭后,就主张:紫金集团是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信宜紫金注册资本未缴足、未建立财务账册、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都与紫金集团人格混同,即信宜紫金公司法人没有独立人格权,所以应将紫金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5天后,法庭宣布休庭。
2011年9月16日,信宜紫金接到信宜市公安局信公刑调证字[2011]S01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信宜市公安局以信宜紫金公司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刑事立案侦查为由,向信宜紫金调取信宜紫金、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全部财务资料。后将这些资料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得出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紫金集团出资不实、抽回出资的结论。
2011年12月27日,信宜市法院再次开庭,原告继续论证紫金集团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提交的新证据,正是信宜市公安局在调查信宜紫金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案件时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尚未结案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很快成为相关联的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实属罕见。
信宜紫金是如何诞生的?
记者从紫金集团提供的大量工商注册资料、会计报表中,大体了解到信宜紫金的成立经过及其与紫金集团的关系。
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和广东信宜市东坑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坑公司”)是广东信宜市的两家矿业公司。2005年1月,紫金集团与厦门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一起合作收购了这两家公司,紫金集团占两家公司各80%的股份。后来,两家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结构均变为3个法人股东、6个自然人股东。2006年8月,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决议将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信宜紫金公司,股东结构未变。2007年4月,紫金集团收购了其他股东20%的股权,成为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
信宜紫金公司成立后,由于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这两家公司的采矿权证、探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多证照要转移到信宜紫金名下,需要履行繁琐的法律程序。这一过程的办理时间会很长,如果相关证照没有转移到信宜紫金名下,就以信宜紫金名义对外经营,则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无照经营。两个矿山又不能停止生产经营专门等待证照的转移变更,所以信宜紫金成立后,银岩锡矿与东坑金矿还是以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名义对外经营,以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名义纳税。
在“9·21”事故发生前,信宜市工商局出具了《关于东坑金矿、宝源矿业、信宜紫金三个公司关系的证明》,证明信宜紫金为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合并设立,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所有财产并入信宜紫金。而在2011年12月信宜紫金民事赔偿案第二次开庭时,信宜市工商局又出具了宝源公司、东坑公司没有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证明,与事故发生前的结论截然相反。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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