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紫金事故 2500宗索赔诉讼“死结”
2012年05月24日 10:31 8482次浏览 来源: 《潇湘晨报》 分类: 贵金属
前景 是继续拉锯战,还是通过调解实现结案
诉讼进程中,信宜紫金对案件管辖权也提出异议。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紫金集团是一家两地(香港、内地)上市公司,理应由更高一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不该由信宜市法院这一基层法院审理。但是,这一申请被法院驳回。
庭审中,广东省调查组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成为一个争议话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政府(广东省纪委)通过专门调查团对事故进行认定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如果当作案件认定的全部证据则欠缺全面。他认为,对于类似案件,应由法院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取证、出具结果,只有由法院认定的机构出具的结果,才能当作起诉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索赔案争议重重,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将司法诉讼走到底,必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溃坝事件发生后,信宜紫金陷入无限期关停状态,面临存废考验。
这家公司曾是信宜市政府眼中的“香饽饽”。它是紫金集团2005年并购宝源矿业、东坑金矿后成立的子公司,2009年开始试产,至今已投入5个亿。由于坐拥当前的全国第三大锡矿,该公司正式投产后,预计每年可给地方带来最高6000万元利税。这对年财政收入才两个多亿的信宜市来说,十分可观。
达垌村李长都也认为,信宜紫金给当地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80%以上的村民还是希望他们继续生产,但是,前提是要搞好理赔,搞好安全生产。”
专家建议,当务之急是让紫金矿业、民众、政府三方在法律框架内形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
信宜紫金总经理陈小宁称,公司多次建议: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统筹调解解决灾损理赔事宜。
记者获得的最新消息,广东省高层也对司法调解予以认同。
信宜市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调解结案对企业、受灾者都是最好的选择。但是,他无法对司法调解的时间表作出说明。
[专家观点]
“案件拉锯战,对受灾者不利”
针对信宜紫金溃坝事故引发的系列损害索赔案僵局,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
记者:以往国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赔偿善后工作往往比较简单,而这起系列案件,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尝试,你怎样看待这次尝试?同时,信宜市政府状告信宜紫金,有人说这是“政府第一次代表民众提起公益诉讼”,你怎么看待政府的这次作为?
叶林:这是第一次大规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事例。对于涉及大规模侵权的案件,当事人采取法律途径而不是通过极端方式解决争议,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政府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注意:政府既是公法上的公权力机关,享有公权力,又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因此,在处理案件中,一定要严格区分这两个不同的身份。政府提起民事诉讼,不是理论上说的公益诉讼,政府也不宜提起公益诉讼。首先,政府如果为部分人利益提起诉讼,所花费的款项又是公众的款项,那么,它不符合行政机关职责和经费管理规则。其次,理论上,公益诉讼的原告通常是民间组织或个人,政府如果提起公益诉讼,又不能恰当地确定自己的身份,很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当地否认信宜紫金法人人格、追加其母公司紫金集团为被告,做法是否合理?
叶林:根据《公司法》相关条文规定,一方面,地方政府要证明股东有“滥用”“逃避债务”等情形,相当困难,股东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实现的,这起案件中,未曾听说相关事件的发生与股东会决议有关。另一方面,案件中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争议,我认为,就算被告确实存在这种问题,法院也不应仅凭这个事实判决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64条提到了“财产混同”的问题,这一法条只是提到了一个术语,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财产混同”时,要充分考虑股东和公司的财务账簿记载情况,对于没有账簿、彼此之间财产转移没有手续的,才可以归入“财产混同”,我们不应该将“财产混同”的情形扩大化。
记者:这起案件被称为《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第一宗此类大型案件,由基层法院来审理,会否存在力不从心的问题?
叶林:法官的素质正在逐渐提高。我认为,基于各地缺少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经验,如果把此类案件交给较高层级的法院处理,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也有助于保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
记者:你如何看待这起案件的走向?
叶林:据我了解,信宜紫金对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问题好像没有太多争议,案件争议焦点是其母公司紫金集团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原告的主张,并提出了证据。如果没有这个因素,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处理未必会旷日持久。如果进入拉锯战,对受灾者来说是不利的。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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