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紫金事故 2500宗索赔诉讼“死结”

2012年05月24日 10:31 850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贵金属


  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责任认定等方面展开了激烈争辩。
  就法院方来说,这件事有点难办。什么时候判?怎么判?判多少?现在都是未知数。

  争议一 天灾与人祸,谁是溃坝主因?
  围绕尾矿库溃坝原因,原告被告展开交锋。
  溃坝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派出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结论显示:这是一起天灾为诱因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宜紫金尾矿库排水井基座被擅自加高2.597米,且在暴雨来临时疏于管理和应对。
  这份调查结论,当然是受灾居民和单位庭审时最有力的证据。
  然而,信宜紫金的律师认为,突发性极端天气才是溃坝的主因。
  他们举出了两个主要理由:
  “凡亚比”入境前,广东省防指并没有将粤西地区特别是信宜市列入工作部署的重点,气象专家预测台风将向偏西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而事实上,台风残留降雨云系在粤西地区足足停留了40多个小时。
  这次降雨强度大、历时长、降雨量高度集中。信宜紫金自测降雨量显示,银岩锡矿周边地区24小时最大降雨量为665毫米,事发当天的降雨量更是达到了300至500年一遇,远远超过了尾矿库现行国家规范“200年一遇”的设防标准。
  针对“尾矿库排水井基座擅自加高”的问题,信宜紫金总经理陈小宁说,当时,包括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在内均已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核对,认为抬高后对排水无影响。他们的主要失误,在于没有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和到安监部门报批。
  陈小宁认为,调查组的报告突出人祸部分,弱化了天灾成分。
  信宜市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主要采证了省调查组的结论,这份结论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争议二“公司人格混同”VS“公司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使信宜紫金愿意赔偿,他们也“有心无力”。这家企业的资产多为矿山设备,实际可用于赔偿的资金非常有限。
  于是,原告又把信宜紫金的母公司紫金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的理由是:紫金集团是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信宜紫金注册资本未缴足、未建立财务账册、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与紫金集团“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是一个法律概念,常见于母、子公司间。由于母、子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受母公司影响,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因此,在相关诉讼中,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子公司、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提出的这一主张,成为庭审中又一争论焦点。
  紫金集团提供了详细材料,力证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紫金集团赔偿的要求。
  这起案件于去年7月11日起开庭审理5天,之后法院一度休庭。
  9月16日,信宜市公安局以信宜紫金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刑事立案侦查为由,向信宜紫金调取该公司以及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全部财务资料,并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紫金集团构成出资不实、抽回出资的结论。
  随后,法院采用了警方的调查结论,作为认定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将紫金集团绑定到诉讼中。
  被告方表示反对。
  信宜紫金代理律师赵国华认为,信宜紫金是有限责任公司,紫金集团是股东,依《公司法》相关规定,紫金集团与本案无关。
  他认为,当地存在把紫金集团拉入赔偿责任主体之嫌。因为,信宜紫金已被责令停产,在不复产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同时,其他被告也都是小型企业,无法支付受灾居民和单位提出的4个多亿元赔偿。
  赵国华指出,这起案件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这是公司法的重要基石,不应该受到破坏。如果信宜开了这样一个“恶”的先例,那么,任何上市公司都有可能因为并购、或因为设立子公司而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紫金集团曾委托部分专家、学者对此事进行论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导王家福、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树等专家的论证意见为:紫金集团不应对信宜紫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宜市法院回应称,法庭已接到紫金集团提交的异议,目前暂未就此作出判决,如何判“还不好说”。
  [相关法律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三同样是溃坝,水电站最初为何“漏网”
  在这起灾难中,双合村死亡17人,是钱排河流域死亡人数最为集中的地方。惨剧的直接原因是石花地水电站溃坝。
  不过,直至去年上半年,在所有的诉讼案中,石花地水电站并没有被列入被告。
  因为,广东省调查组报告显示: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产生的洪水,是导致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漫顶溃坝的直接原因,“信宜紫金对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溃坝应承担责任”。
  事实上,这份报告也指出: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存在设计、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就发电生产等问题。
  记者在现场看到,银岩锡矿尾矿库距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大坝约5公里,中间有一个“葫芦口”及大片低洼地带,对上游洪水有一定抑制和分流作用。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省水利厅2009年7月开始针对小水电站进行拉网式安全核查,石花地水电站被查出安全隐患。
  信宜紫金认为,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完全是因为水电站本身的质量问题,要求法院增加石花地水电站作为被告,同时委托广东以外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进行鉴定,正确区分各种因素造成灾损的责任。
  去年7月,法院同意将石花地水电站追加为被告,也同意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进行鉴定。但是,直至现在,鉴定也没有落实。
  5月6日,记者在双合村调查,受灾居民李大周称,石花地水电站于2001年左右建造时,村民就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但最终还是被对方打通关节顺利建成。
  双合村受灾居民表示,他们要先看信宜紫金怎么赔,随后,也要追究石花地水电站股东的责任。
  他们介绍,事故发生后,水电站股东之一李锋回乡,经受灾者要求,他给村里死者家属每户发放了500元慰问金,并在死者灵前磕了三个头。
  据了解,石花地水电站发电量极为有限,13名合伙人至今还有900万银行欠款。
  信宜紫金认为,这一情况正是当地“选择性执法”“吃大户”的佐证。

  争议四 受灾村民的巨额损失,如何认定才中立
  截至今年3月,经法庭调解,信宜紫金已就达垌村5人死亡及双合村17人死亡一事,分别赔偿318.3万多元及474.5万多元。
  2010年底前,紫金集团及信宜紫金亦分别向灾区捐赠5000万元及150万元。加上各界捐款,灾区获得赈灾款项已达7000多万元。
  记者在达垌村及双合村了解到,目前,房屋全倒户每户的到位赔偿金为4.5万元,受损户则按受损额的22%兑付。显然,这笔钱要让受灾者恢复到灾前居住条件,杯水车薪。
  法院庭审中,围绕受灾居民和单位的房屋及财产损毁程度及评估标准,成为原告被告的又一争议焦点。
  被告认为,法庭采信的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提供的“房屋和财产损失核查表”,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鉴定和评估报告,缺乏中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科学鉴定和现场勘验,原告存在虚报受损财物、同一财产重复起诉、主张的损失不在钱排河流域及索赔数额过高等现象。
  达垌村受灾居民李启平介绍,灾后,在镇村两级干部的组织下,受灾者先自行提交房屋财产损失清单,随后镇、村干部核查上报,有关部门前来勘查拍照等。
  信宜市法院介绍,村民房屋受损情况,由政府委托茂名市房屋鉴定所鉴定损害级别,随后交由信宜市志诚房地产评估所评估;财产损失部分则由茂名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记者从信宜市志诚房地产评估所了解到,达垌村房屋损毁总评估价为5922.7253万元,双合村总估价为4606.2483万元。
  一个现实问题是,由于对农村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农村房屋的物权主体和内容难以确定。
  达垌村治保委员李长都否认了村民存在虚报现象。他说,村民都很淳朴,同时,报损全程有镇、村干部参与,还有中间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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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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