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间谍历时6年 胡士泰拥数栋过亿别墅

2009年08月10日 9:8 441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一、经济保密已成“短板”,亟需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保密安全法规体系
  在长期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和巩固新中国政权斗争中形成的保密传统,一直侧重于“保生存、保胜利”的政治秘密、军事秘密和外交秘密。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保密法》明确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列入了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中央《决定》又专门要求“有效保护经济和科技领域的国家秘密”,中央和国家机关也陆续制发了一些经济领域具体保密范围规定等规章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思想认识上经济保密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摆上应有的位置,实际工作中也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定主体、职责权限和资源投入,保密重心并没有随着整个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保安全、保发展”上来。特别是有关经济主管部门经机构改革陆续转变职能成为行业协会,对国有骨干企业的行政调控干预手段逐步弱化;国企改制后一味向“经济动物”转化;新组建的国资委主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能,主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人手普遍紧缺的保密部门只能集中精力专注于党政机关和军工科研生产等重点涉密单位,对国企的经济保密根本无暇顾及。由此,国企经济保密主体缺位,客观上成了几不管的真空地带。加之国门初开,我们作为“礼仪之邦”热情待客疏于防范,对自己的重要事项又缺乏保密价值的科学评估,不懂、不会也不善保密,以致国外早已知悉根本无需保密的事项对内保得煞有介事,而真正关系到行业和国家经济安全的极有价值的涉密信息却对外门户洞开,唾手可得。根据“木桶定律”,如此纸上谈兵、放任自流的经济保密已近乎无密可保,成为我国保密体系的明显“短板”,疏漏所在,肥水外流,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遭到损害实难避免。
  因此,必须从顶层设计上重新审视、缜密规划我国保密法规体系建设,真正构建以根本大法《宪法》为龙头,以专门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法》为主干,以各行业与领域《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等规章为细节,以《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务员法》、《党纪处分条例》和新出台《反经济间谍法》等为制裁依据的完整高效的经济保密安全法规体系,出台或修订有关外商管理法律法规,实行外商代理人(机构)注册、审查、监管制度,通过立法严格约束日益猖獗的境外利益集团情报窃密活动,并加大制裁力度。而当前正在进行的修订《保密法》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工作,不仅要顺应信息公开时代潮流,努力消除定密标准笼统宽泛、涵义模糊、难以操作的积弊,缩小保密范围,精确保密要点,提高定密层级,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防止滥用定密权,更要顺应世界各大国加强情报窃密与反间谍工作和保密法规政策趋向严厉的现实需要,明晰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国资委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保密工作的应尽义务、职能权限和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机构、资金、技术、人才配置等资源保障,确实做到缩小范围和加大力度并重,该放则放,该保全保,越是开放,越要保密,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商业秘密和情报信息提供全方位、高强度的保护,真正把“保安全、保发展”落到实处。
  二、国企自身“内鬼”频出,亟需严格对大型国企高层的保密监管
  外患易除,内鬼难防。极少数人贪渎无耻,人格沦丧,价值观扭曲,民族自尊心和国家责任感荡然无存。而位高权重的国企高管一旦沦为“内鬼”,将会给国家带来极大的危害。这些年,企业放权搞活、政府机构改革、国退民进、国企改制……固然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意,但是决不能因此放任国企高层借机腐败卖国,里应外合,“量中华之物力,结外国之欢心”,肥一己之私囊!力拓案中洋买办胡士泰和国内一些大型钢企高层内外勾结坑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与前不久曝出的商务部条法司司长郭京毅案、稀有金属出口风波等具体手法虽有不同,但性质如出一辙,表明这些不只是个案,而是冰山一角,如不及时查办,势必祸国殃民,家底掏空,积重难返。此为盛世危言但绝非危言耸听!从近几年已经披露的相关案情看,谁敢设想,各行各业还潜伏着多少类似的案件?谁能统计,已经和还将付出多少个7000亿的惨重损失?更加危险的是,这些汉奸“内鬼”在高进低出贵买贱卖、为外商对中国行业龙头实行斩首式并购大开方便之门捞取不义之财的同时,往往披着经济或产业精英的外衣,打着经济全球化利益共享双方共赢的旗号,欺世惑众,名利兼收,渐渐形成了抱窝成串的蛀虫生态群落,形成了赖以生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链条,具有毁灭性的巨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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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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