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岔口:兖煤35亿投资成“夹生饭”

2009年07月17日 8:46 52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风险 投资决策警钟长鸣
  法学专家认为,上市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应通过详细的合同约定、采取保险等方式未雨绸缪,将投资风险防患于未然,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在兖州煤业的股吧里,有投资者发帖称:“榆林能化公司开始招人啦”,并将其作为喜讯相互告知,以为等待多时的榆树湾煤矿投资僵局有了新的突破。投资者对兖州煤业此次投资产出效益望眼欲穿的心情可见一斑。
  一位悲观的投资者抱怨道,目前看来,不但公司对甲醇项目35亿的投资没有回报,对榆树湾煤矿累计1.09亿元的投资款项恐怕还会变成一枚“定时炸弹”。兖州煤业证券事务代表黄霄龙坦言,做最坏的打算,如果榆树湾煤矿的股权最终无法落实,公司对榆树湾煤矿合资中投入的共计1.09亿元可能将计提减值,这会影响到公司净利润。
  记者翻阅三方签订的所有协议文件发现,其对违约条款的规定并不详尽,很大程度上为合资方“消极履约”的行为制造了可钻的空子。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表示,近年来,外来投资方与地方企业或政府在合资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案例很多,在地方政府领导换届时问题尤为明显。他认为,兖州煤业作为上市公司,首先要在合同制定上最大化规避投资风险。最近的典型案例是近期中 铝收购力拓折戟一事。此外,在出现争执后,上市公司要通过谈判、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兖州煤业有关人士表示,尽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该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过评估,但目前看来仍有未预料到的风险。例如,未料到煤矿评估值大幅波动滋生合资矛盾以及正大公司的烯烃项目审批风险。
  正大公司也坦言,《合同》的违约规定过于简略,原因是当时该合资全程由政府参与,并不是纯粹意义的商业行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若在合同中再设定非常详尽的违约条款,会被认为“没有诚意”,而且合同都是按照通行的合同样本为基础制定的,对项目本身存在的风险基本未作特别约定。
  公司法专家严义明表示,兖州煤业在与其他投资方以“绑定”的形式投资项目时,需要密切关注正大公司转化项目的建设进度、能否顺利履约等,实现自身项目与合作方项目的建设进度基本一致,而不是埋头只顾自己的转化项目,忽视应该防范的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有类似看法,他表示,兖州煤业应该做好有关风险锁定的工作,例如与合作方签订投资担保条款等。
  对于法律专家建议的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矛盾的提议,兖州煤业认为,暂时三方都还没有撕破脸皮,除非决定放弃该项目才会走到仲裁那一步。分析人士认为,即使合资没希望了,最终也有可能通过政府干预来追究责任、落实清偿。吕良彪也表示,他所经手的此类纠纷也多是“以打架开始,以政府出面协商结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认为,在投资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应通过详细的合同约定、采取保险等方式未雨绸缪,将投资风险防患于未然,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兖州煤业有关人士表示,如果最终无法获得榆树湾煤矿的股权,公司对转化项目的兴趣也会大大减弱。正大公司则毫不讳言,如果近期协调依旧没有任何结果,公司将针对合作中多次“出尔反尔”现象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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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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