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2010年05月31日 14:27 16166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示范基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的法规和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九)开展宣传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通过评估验收的示范基地进行模式总结和推广,采取制作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推广。
根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及循环经济试点成效,首批选择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宁波金田产业园、湖南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广东清远华清循环经济园、安徽界首田营循环经济工业区、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等7家区域性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建设目标见附件)。请有关园区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编制方案,率先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优化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布局,切实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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