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矿产法附则
2010年02月02日 10:42 5703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65条 附则
1.本法生效之前已申领矿产活动许可证,且许可证仍未期满和不属于本法禁止之列的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仍按照该矿产活动许可证的规定执行,组织、个人自愿遵循本法的各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2.本法也同样适用于在越南从事矿产活动的外国组织、个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其他规定的情况除外。
3.此前的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4.中央政府规定本法的实施细则。
第66条 施行效力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矿产法》已经1996年3月20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九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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