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奥运期间境外个人购汇限定5万美元

2008年07月04日 9:22 85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记者7月2日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将境外个人购汇业务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同时明确:境外个人购汇比较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累计期间暂定为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

  通知称,出台上述规定是为了便利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加强境外个人购汇统计、监测和管理。本报还了解到,为保证奥运期间北京、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六个奥运城市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正常办理,外汇局还单独制定并下发了特别应急方案。

  通知指出,2008年7月8日至10月17日期间,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具体包括经常项目和人民币收入购汇、原兑换未用完人民币兑回两个项目。

  通知同时解释称,境外个人购汇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

  “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通知强调。

  通知还明确,在本通知规定的之外,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应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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