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灾区重建贷款贴息持续至2011年

2008年09月09日 9:34 107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贴息办法》显示,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的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根据《贴息办法》,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贴息办法》还规定了办理贴息程序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借款人职责、监督管理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有利于切实减轻灾区企业、居民恢复重建负担,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入灾后重建工作,有利于加快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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